关于校友会
深圳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XIDIANUNIVERSITYALUMNUSASSOCIATION(SZXD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联谊、交流、合作、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深圳虚拟大学园A2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校友联谊;
(二)科教咨询、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深圳市工作、生活的校友,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在本会正式登记者。
本章程中的校友包括: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各时期(包括江西瑞金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军委通信学校[延安通校],冀鲁豫军区通信学校,晋察冀军区无线电训练队,研究班,晋察冀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华北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军委三局电训队,晋绥与陕甘宁五省联防司令部无线电训练队,军委气象通信班,通信学院,通信兵学院,军事电讯工程学院,西北电讯工程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博士后,进修生,留学生,夜大学生,函授生和各种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和在上述学校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以及各附属学校的教职工(合法公民).。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符合第七条之条件,并在本会正式登记;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含电子邮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可授权秘书处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外代表本会;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10名,秘书若干名组成.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爱会员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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